泉城高端外專計劃實施細則(試行)
瀏覽次數:0 日期:2018-09-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人才國際化,吸引更多高層次外國專家來我市工作,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實施“泉城雙創”人才計劃的意見》(濟發〔2016〕20號),組織實施“泉城高端外專計劃”。
第二條 “泉城高端外專計劃”的目標是,圍繞“四個中心”建設關鍵領域和重點產業發展需求,力爭經過5年努力,引進并重點支持100名(個)左右高層次、緊缺外國專家(團隊)。
第三條 “泉城高端外專計劃”在市重點人才工程工作小組的指導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組織實施。
第二章 工作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為“泉城高端外專計劃”的牽頭組織單位,主要職責包括:(一)組織編制“泉城高端外專計劃”引進目錄和年度執行計劃;(二)組織專家評審,提出“泉城高端外專計劃”擬支持人選;(三)協調落實“泉城高端外專計劃”的項目、經費和配套措施;(四)負責在濟工作“泉城高端外專計劃”專家的服務和管理。
市外國專家局承擔有關具體工作。
第五條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直有關部門負責指導用人單位進行項目申報、審核申報材料、督促實施。
第六條 用人單位是外國專家引進和使用的主體,負責相關具體工作,主要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自身需求,提出、落實引進外國專家計劃,按要求填報申報材料;配備人員和設備,實現外國智力的消化吸收和創新發展,落實外國專家服務事項。
第三章 標準與程序
第七條 “泉城高端外專計劃”申報主體為在我市的聘請高層次緊缺外國專家的各類非外資法人單位。
第八條 申報人應為外國專家,在海外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擔任企事業單位中層及以上職務或擔任某項工程、技術、項目和學科的負責人(帶頭人),簽訂正式聘用合同,年薪30萬元(以人民幣計,下同)及以上,引進后至少連續來濟工作2年、每年不少于2個月(團隊項目主要專家引進后每年在濟工作時間不少于1個月、團隊成員累計不少于2個月),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歲,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國外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于副教授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外國專家、學者。
(二)在國外知名企業或金融機構擔任中高級職務的專業技術人才或經營管理人才。
(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掌握核心技術的創新創業人才。
(四)高層次外國專家團隊中的主要成員。高層次外國專家團隊是指以高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業中國家和省、市重點實驗室、科研基地為依托,圍繞國家級、省部、市級重大科研專項以及特色優勢學科引進的外國專家創新團隊;或是其成員曾在國際知名企業擔任中高層管理職務,熟悉相關領域和國際規則,有經營管理能力的外國專家管理團隊;或是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發明專利,且其技術成果國際先進,能夠填補內空白、具有市場潛力并投資創業進行產業化生產的外國企業家和團隊。
(五)具有特殊專長、急需緊缺的其他高層次外國專家。
對有突出成績或特殊需要的人選,可突破年齡、學歷、專業技術職務、任職年限等資格條件限制破格引進,申報時應附破格申報材料。
第九條 “泉城高端外專計劃”原則上每年集中申報一次,具體申報事宜以當年申報通知為準。
第十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發申報通知后,用人單位與擬引進人選接洽、簽署意向性工作協議或聘用合同,填寫“泉城高端外專計劃”申報材料,向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市直主管部門申報。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市直主管部門對人選認真審核、嚴格把關,提出申報推薦意見。
第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專家對申報人選進行評審。評審結果經實地考察、綜合論證、社會公示后,報市重點人才工程工作小組研究審定,按程序公布“泉城高端外專計劃”引進專家名單。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泉城高端外專計劃”引進專家制訂項目實施方案,辦理相關手續,組織項目實施。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三條 “泉城高端外專計劃”實行項目資助,資助范圍包括專家工薪、國際旅費、生活費等,單個項目每年資助總額最高50萬元,最多連續資助3年。其中專家工薪根據用人單位與專家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中明確的數額,按照最高不超過60%的標準給予資助。
第十四條 縣區財政應參照市級財政資助標準提供一定數量的配套資助??h區有類似資助辦法時,可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十五條 “泉城高端外專計劃”專家在出入境、居留落戶、醫療保險、稅收等方面享受“泉城雙創”人才特定政策和待遇。
第十六條 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泉城高端外專計劃”專家,優先推薦參加各級“友誼獎”評選。
第五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七條 “泉城高端外專計劃”的實施跟蹤、總結評估參照《濟南市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項目管理辦法》(濟人社發〔2013〕146號)及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泉城高端外專計劃”資助經費的核銷撥付、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參照《濟南市市級引進國外人才和智力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濟人社發〔2015〕148號)及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外國專家或用人單位發生違約違規的,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查實,報市重點人才工程工作小組批準后,終止項目計劃,停止配套支持,追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得申報各類人才項目計劃和經費資助,并依法依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入選“千人計劃”、“泰山產業領軍人才工程”、“外專雙百計劃”、“5150引才計劃”等國家、省、市重點引才計劃的專家,不再申報“泉城高端外專計劃”。
入選“泉城高端外專計劃”的專家如在合同期內入選上述國家、省、市重點引才計劃,實行自動退出。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