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
瀏覽次數:0 日期:2017-08-07
標準:對服務對象來辦理業務范圍內事項的,經辦人應當一次性告知手續、程序、所需材料及受理時限和不予辦理的理由。
要求:
一、對管理和服務相對人要求辦理的事項,經辦人應當場審核其有關手續和材料,對即時辦理的事項要即時辦理;行政相對人因手續、材料不完備,或未按規定程序、受理時限辦理而不予受理的,經辦人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辦的手續、材料及辦事程序、受理時限;對不符合規定、無法辦理的事項,應告知其法律法規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解釋工作。
二、對管理和服務相對人所辦理涉及多個部門的,或相關手續、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不明確等特殊情況,經辦人應及時幫助其咨詢了解或請示報告,并將結果告知當事人,不能一推了之。經辦人一次性告知時可采取口頭告知形式,對要求以書面形式告知的,經辦人應當以函或其他書面形式告知。
三、對不屬于職責范圍的事項,經辦人應耐心說明情況,并盡可能告知相關單位的聯系方式。
四、告知過程中要使用文明用語,嚴禁使用服務忌語。
五、行政相對人根據一次性告知提供所需材料的,經辦人要根據限時辦結制度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