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時辦結制度
瀏覽次數:0 日期:2017-08-07
標準: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行政管理相對人)來咨詢、辦理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確認登記等公共服務行政事項,各單位或具體承辦人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標準,在承諾的時限內辦結或者予以答復。
要求:
一、法律、法規、規章對辦理的事項有明確時限規定的,各單位所承諾的辦結時限必須少于規定的時限。法律、法規、規章對辦理事項沒有規定辦理時限的,應根據具體情況,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則,由各單位合理確定承諾辦結時限。
二、各單位應對本部門的辦理事項制定出明確的承辦人、崗位責任、辦理流程和辦理時限。受理的事項需報上級部門審批的,承諾辦結的時限應當包括上級部門的審批時限。
三、各單位辦理事項流程時限,應當在辦公場所和網站主動向社會公布。
四、各單位對所辦事項應當按照規定的辦理時限,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辦結或者答復。
五、各單位應做好辦理事項的登記。其中,需多部門(單位)共同辦理的事項,相關部門之間應做好交接登記手續,并保證按時辦結。
六、限時辦結的時限以日計算,開始之日不計算在辦理時限內。符合條件的,其辦理時限從收到申請的次日起計算;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其辦理時限從行政管理相對人補正材料的次日起計算。相關部門(單位)之間的辦理時限,從交接登記的次日起計算。
七、申請事項不需要進行審批或者確認登記的,或者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或出具書面憑證。送達書面憑證之日即為辦結或者答復的日期。
八、對特別緊急的事項,應當急事急辦,隨到隨辦。各單位負責人應當親自督辦。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辦結需要延期的,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并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敘述理由、說明原因,達成諒解后方可延期。
九、因各單位自身責任,無正當理由超過承諾時限未能辦結的,屬超時辦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視為超時辦結:
1、無正當理由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
2、不按規定給申請人答復;
3、超過承諾辦結時限才提出延期申請;
4、在承諾時限內,不將辦理結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