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納五險一金案例
瀏覽次數:0 日期:2017-08-03
案例一
徐某于1985年12月開始在醫院做清潔工,1986年3月到食堂做炊事員。1987年4月1日夜,徐某在醫院食堂拌面粉時,右手臂不慎被面粉機絞斷,經鑒定為三級殘疾。出院后,徐在醫院做電梯操作工。2003年2月雙方簽訂了《勤雜工勞務合同書》。合同簽訂后,徐繼續從事電梯操作。2004年12月10日,醫院向徐提出解除合同,徐某提出仲裁。勝訴。
案例二
李某于2008年4月10日入職某醫院,在餐廳擔任服務員,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某醫院每月現金簽字發放李某上個自然月工資。李某系農業戶口,某醫院自2010年1月開始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后李某與某醫院發生勞動爭議,李某申請仲裁要求未繳納養老保險補償金等,勝訴。
案例三
陳某系退休教師,自2002年起受聘于商業會計學校任代課教師,商業會計學校每月按實際教授課時支付陳某課時費。2005年某日中午,陳某欲離?;丶?,在校園內走道上行走時,被迎面奔跑而來的該校學生周某撞倒在地,醫院診斷為左肱骨外科頸骨折。因商業會計學校未在陳某發生事故傷害后的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陳某直接申請工傷認定。法院認定陳某發生的事故為工傷。
案例四
死者梁某原在深圳市某設計院任高級工程師,退休后同年9月由該設計院返聘繼續工作,她的丈夫還是該設計院的副總工程師。當時她同設計院雙方約定,梁某如因工致殘、死亡,按正式員工的待遇處理。當月梁某因公到廣州出差,遇車禍死亡。經交涉,肇事者賠償梁某親屬。該設計院及其主管單位共同對梁某的死亡待遇作出處理。曹某申請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孫某的部分申訴請求。
案例五
原告羅某系某鄉鎮衛生院退休返聘人員,2010年4月29日在執行工作任務中搭乘的摩托車與另一輛摩托車相撞,造成顱腦重型損傷等多種嚴重傷病,共住院治療701天,僅醫療費就花去上百萬元,構成4級、5級、8級、10級傷殘,尚需續醫費,需終身護理。最終判返聘單位賠償原告各項損失支付原告后期護理費直至去世。
案例六
龍門一公司員工從事維修工作,員工本人簽名自愿放棄社保,已經參加了農村醫保,所以,公司并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出現交通事故后,判決公司違法需要賠償。
案例七
楊某于2008年3月進入某食品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操作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工作期間,食品公司沒有為楊某繳納社會保險。公司主張其本人曾向單位寫了自愿不繳納社會保險的保證書,不同意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仲裁委審理后支持楊某申訴請求。
案例八
2010年吳某應聘到一家廣告公司。后來,公司應該繳納的五險一金一直未繳。仲裁委員會支持吳某的請求。